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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槎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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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槎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

天舶司公开文件 第一章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槎进出港报告行为,保障仙舟内交通安全,依据《罗浮仙舟交通管理条例》、《星槎安全检查规范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民用星槎在罗浮仙舟管辖星域内发生进出港口、港外装卸站等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 本办法不适用于云骑军斗舰、星产船和竞赛飞舸。 本办法所称进出港报告,是指星槎所有者通过网络、信件等方式向天舶司汇报进出港口、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。 第三条 天舶司是星槎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,负责罗浮仙舟上星槎进出港报告的统筹管理。 天舶司航事部具体负责进出辖区的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,辅助首航星槎登记至动态监管系统的相关航事工作。 第四条 星槎进出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合规、公正诚信、便民利民的原则。 第二章 报告情形 第五条 星槎有下列情形的,应当向航事部报告星槎进出港信息: (一)驶入码头、泊位、锚地、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、驳运、人员上下、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,应进行进港报告; (二)进行货物装卸、驳运、人员上下、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、泊位、锚地、装卸站的,应进行出港报告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星槎,无需进行进出港报告: (一)仙舟星槎由星际驶入境内,或由境内驶往星际,已按规定办理该航次星际航行星槎进出口岸手续的; (二)「迴星港」自用辅助星槎在厂内航行作业; (三)天舶司星槎执行巡察、执法等公务活动的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星槎,可采取简报的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: (一)从事港内相关作业的; (二)星槎在太空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。 第八条 从事拖带运输的,被拖星槎进出港信息可自行报告,也可由「港作拖轮」报告。 在星际间进行抢险、运输、拖带作业的过程中,如果需要临时增加或者释放被拖运的星槎,应当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。 由于抢险、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,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报进出港信息。 (下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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