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
幻造师管理条例
Content
幻造师管理条例
总则 乐园历1953年11月12日颁布法令 乐园历1986年1月31日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幻造活动的管理,充分保障幻造种的各项权利,根据《灵物保护法》的立法精神,制定本管理条例。 第二条 凡从事幻造活动者,即称之为幻造师。在星际和平公司旗下,幻造师须遵照本管理条例开展幻造活动。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幻造活动,包括以人力或机械等各种方式创造、复制、分割、融合幻造种,创造新的受星际和平公司承认之自然人的行为。于星际和平公司旗下,凡幻造活动产生之幻造种,自动具有受星际和平公司承认之自然人身份。 第四条 幻造师必须以幻造种为本,在遵守《灵物保护法》的前提下开展幻造活动。幻造师须在异常防御部注册之后,方可在幻造活动中开展盈利性商业行为。 第五条 二相乐园居民具有开展幻造活动的自由。在不违背《灵物保护法》及本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的前提下,非注册幻造师个人可自由开展幻造活动。 第六条 异常防御部负责监督、管理一切幻造师的幻造活动。集体开展幻造活动的,在异常防御部的指导下,制定具体的自律管理细则,在注册后,遵照本管理条例及自律管理细则开展幻造活动,视为集体性质的幻造师。 第七条 如有注册幻造师违反本管理条例,异常防御部须取消其注册资格,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。非注册幻造师违反本管理条例的,援引《灵物保护法》中「恶意幻造」相关条例处理。在幻造活动中出现其他违法行为的,遵照相关法令及规定予以处理。 第一章 第八条 注册幻造师可为自己的独特幻造活动申请专利。凡由注册幻造师注册专利之幻造种,除注册幻造师放弃相关权利的,非注册幻造师不得进行侵犯专利的幻造活动。无法受幻造师自身控制的幻造活动,或属于紧急避险、不可抗力的,不在此列。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