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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槎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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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槎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

天舶司公開文件 第一章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星槎進出港報告並保障仙舟內交通安全,特依據《羅浮仙舟交通管理條例》、《星槎安全檢查規範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民用星槎在羅浮仙舟管轄星域內發生進出港口、港外裝卸站等行為時,適用本辦法。 本辦法不適用於雲騎軍鬥艦、星產船和競賽飛舸。 本辦法所稱之「進出港報告」,係指星槎所有者透過網路、信件等方式向天舶司通報之進出港口、港外裝卸站等資訊。 第三條 星槎進出港報告主管機關為天舶司,負責羅浮仙舟上星槎進出港報告之統籌管理。 天舶司航事部負責進出轄區之報告資訊接收與核查及相關管理,輔助首航星槎登記至動態監管系統之相關航事工作。 第四條 星槎進出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合規、公正誠信、便民利民的原則。 第二章 報告情形 第五條 星槎若有下列情況,應向航事部通報星槎進出港資訊: (一)駛入碼頭、泊位、錨地、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、駁運、人員上下、物資補給或者汙染物接收者,應提出進港報告; (二)貨物裝卸、駁運、人員上下、物資補給或者汙染物接收後駛出碼頭、泊位、錨地、裝卸站者,應提出出港報告。 第六條 星槎若符合下列任一情況,無需提出進出港報告: (一)由星際駛入境內,或由境內駛往星際之仙舟星槎,已按規定辦理該航次星際航行星槎進出口岸手續者; (二)於廠內航行作業之「迴星港」自用輔助星槎; (三)執行巡察、執法等公務活動之天舶司星槎。 第七條 星槎若符合下列任一情況,得以簡報形式提出進出港報告: (一)從事港內相關作業者; (二)於太空作業平台區域範圍內航行或作業者。 第八條 從事拖曳運輸者,被拖曳星槎之進出港資訊可自行提出,也可由「港作拖輪」提出。 在星際間進行救險、運輸、拖曳作業的過程中,如果需要臨時增加或者釋放拖運的星槎,應當及時呈報進出港資訊。 由於搶險、救生等緊急事由而不能按照規定程式通報進港或出港資訊者,應當於任務完成後即時補報進出港資訊。 (下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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