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

幽靈行動管理辦法

Content

幽靈行動管理辦法

第一章 總則 第一條 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,並規範幽靈種族之日常行為,進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與公共安全,特依據《靈物保護法(第5版)》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 本辦法僅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、活動之一切幽靈個體。 第三條 幽靈為社會成員,依法享有各項權利,同時亦應遵守法律法規、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及個人合法權益。 第二章 行為規範 第四條 通行規範 幽靈在城市中穿行時,應優先選擇公共通道(如門、走廊)。嚴禁於下列情形隨意穿牆或穿越其他實體障礙物: 一、可能驚嚇行人,以兒童、老人及心臟疾病患者尤甚。 二、可能穿越他人住宅、更衣室、盥洗室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場所。 三、可能干擾醫院加護病房室、金融系統金庫、資料中心等敏感區域正常運作。 四、穿越行駛中的交通工具,可能導致駕駛員或交通工具本身受驚,引發交通事故。 第五條 公共秩序規範 在公共場所(如商場、圖書館、大眾運輸工具等),幽靈應盡量保持形態穩定可見,避免無故閃爍、飄浮過高或發出異響,以免引起公共秩序混亂。 禁止利用自身之物理特性進行偷窺、竊聽、惡作劇(如從螢幕、牆壁或地面突然竄出,或未經允許從其他生物身體中穿過)等侵犯其他人類與幻造種權益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行為。 第六條 公共環境規範 在進入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時,應主動調節溫度或保持距離,防止對其他人類與幻造種造成體感不適。 第三章 管理與義務 第七條 身分登記 所有常駐幽靈皆應前往異常防禦部完成登記,領取身分識別碼,以便管理及社會識別。 第八條 特殊許可 如因執行公務(如突擊巡檢等),需要頻繁穿牆或進行其他特許行為的幽靈,須向管理部門申請特殊行為許可。 第九條 公民義務 幽靈以確保自身安全,且不違反本辦法為前提,鼓勵其利用自身特性協助社會,如參與搜救失蹤人員、協助檢查公共設施內部故障等。 第四章 罰責 第十條 幽靈若有本辦法之情事,將由異常防禦部視情節輕重判處警告、強制參加公德學習班、社區服務等。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,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 第四章 附則 第十一條 本辦法由二相樂園異常防禦部負責解釋。 第十二條 本辦法自公佈日起實行。

HoyoDBHoyoDB Wiki

Game content and materials are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of HoYoverse.